最新退税政策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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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4

一、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管理办法

          通知和公告对原政策中不规范的称谓、计税依据、政策操作、日常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调整,未纳入的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其他管理规定,按原规定执行。

(一)界定出口与非出口企业范围

         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出口企业是指……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范围之外的视为非出口企业。这是一个新称谓,单指不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出口货物的商贸企业或个人。出口企业与非出口企业的不同点在于,前者是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实行退(免)税,后者是委托出口的货物按免税办理。

(二)视同出口货物范围 

1.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进入特殊区域的出口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

4.中标机电产品;

5.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

6.销售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

7.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主要解决视同出口货物由于政策特殊而不好统一执行的问题,如原政策对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

        新增加国内航空供应公司销售给国内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也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原只对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实行出口退税,导致政策不平衡。新政策对该类业务,也实行出口退税。

(三)出口退税原始凭证的有关规定 
   
一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明确丢失发票分为两种情况办理退税。

      二是增加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规定。

      三是明确受托方将代理出口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可以用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申报退(免)税。

      四是取消出口货物明细单不再列为备案单证的内容。

(四)放宽出口退税申报期限 
        公告将两类企业申报期限统一为“在出口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凭证申报退(免)税” 。依照新政策,出口退(免)税最后1个申报期应在2012年4月18日(征期顺延)之前,收齐单证申报时间最多为474天。同为一个出口时间,新旧计算对比,申报退税期相差364天。

(五)扩大出口货物免税范围 
        一是增加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的内容。
       原政策只对小规模纳税人、来料加工出口的货物,以及出口卷烟和含金产品等若干项目有免税管理的规定。此次调整,将特殊区域内企业出口的货物等21种情况合并列入免税管理。

       二是部分出口货物征税改免税。
      原政策对未按规定申报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不予退税应视同内销征税,①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②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等,
       通知和公告将其调整为免税。

      三是考虑到与国内增值税免税规定相一致,公告增加了对免税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可以放弃免税,实行征税的规定,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六)调整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条件 
      一是扩大生产企业收购货物出口退税的范围,增加了视同自产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货物。
      二是废止生产企业代理出口不予退税的规定,明确生产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可按规定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

      三是调整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货物出口退税的办法,取消了提供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件的规定,同时规定集团内成员企业收购出口的成员企业及集团公司生产的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予以退(免)税。

      四是调整“先退税后核销”政策,对凭出口合同和销售明细账办理退税出口货物的范围与生产企业的条件进行明确,货物范围扩大为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条件也有3方面变化。
       五是取消了小型企业、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审核期满12个月后办理退税的规定。

(七)调整外贸企业计税依据 
        原规定外贸企业委托加工的出口货物,加工费和原材料应分别计算退税,调整后,明确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加工费应包含原材料成本金额,并统一按出口货物的退税率退税。当原材料与出口成品的出口退税率一致时,……;但当出口退税率不一致时,就会出现退税额的差异。   

案例一:

       面料的计税金额为10万元,税额1.7万元,收回服装时加工费计税金额为5万元,税额0.85万元。假设,服装出口退税率为16%,面料出口退税率为13%,其外贸公司的出口退税=5×16%+10×13%=2.1(万元)。

      如果按新政策计算,购入面料成本并入加工费中开票给外贸公司,计税金额为15万元,税额2.55万元。则外贸公司的出口退税=(10+5)×16%=2.4(万元)。

(八)回归进料加工征税计税方式 
  一是调整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口料件税收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规定保税进口料件,不允许企业作价销售,只能采取委托加工收回出口的方式。为了避免冲突,统一管理,通知调整为作价销售保税进口料件按内销征税,比照一般贸易委托加工的方式计算退税。

  二是调整进料加工应税出口货物的增值税计算。原规定比照小规模纳税人的简易办法征缴税款。

      通知调整为恢复按差额征税,明确了按差额征税的计算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案例二:

          一笔保税料件,人民币价格为9000元,在当月一次性耗用完毕并报关出口,出口额为人民币1.03万,按原规定计算,应纳税额=10300÷1.03×0.03=300(元)。

         按新规定计算(以实耗法核算),其征税率为17%,销项税额=(10300-9000)÷1.17×0.17=188.89(元)。(临界点?)

         如采用实耗法或抵减进口料件金额不实的,通知要求应对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进行清算。

(九)调整出口退税报表 
将过去所用的近80张报表调整为了43张,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是调增报表项目,如在《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增加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的有关内容,以适应试点地区“营改增”业务的处理,为全国推广打好伏笔。

       二是合并使用报表,如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等17项不同情况的免税业务,采取通用一张《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的方式来实现申报,减少报表成本,避开报表多样,利于申报操作。(进货凭证)
      三是取消报表内容,如许多报表的签字栏由过去的三栏次变为了两栏次,以减少审批周转的环节,利于出口企业退(免)税。

(十)重申规范财务核算、
        在确定的期限如实办理纳税申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外贸企业出口业务应单独设账用于核算货物购进的金额与进项税额的情况,如果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的,也应先记入出口库存账中,待用于其他用途时从此账中转出。

(十一)其它:

         1、退运不再扣回,需提供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 ---纳税,

        2、补办报关单---不受6 个月限制
        3、丢失有关证明的补办

       4、发票问题、费用抵扣问题

(十二)几个时间问题:
        1、(五)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2、 (五)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 
        3、(九)如果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前已确定要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可在确定免税的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4、(九)应在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5、(九)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

        6、(十)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7、(十一-7)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除……内销免税货物按前款规定执行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在免税申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8、剔除……除内销免税货物按前款规定执行外,须在次年6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二、出口货物的会计处理

(一)收入的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出口货物常用的成交方式:
(1)FOB:
(2)CFR:C&F、CNF
(3)CIF:

以上成交方式都是在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其风险和主要责任随之转移。

附合收入确认条件之(1)、(2),只要非“假自营真代理”业务也均能满足条件(3)、(5),条件(4)中的“很可能”在会计准则中解释为:50%-95%。

三、出口货物的纳税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申报表的填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第43号》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
①出口销售额的填写:
 附注: “i”栏—“适用零税率货物”:此栏目填写可以退税的出口销售额,
销售额:“9”栏“免税货物销售额”:此栏目一部份来自于“i”栏

②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填写: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三款:“外贸企业应单独设账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若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的,先记入出口库存账,用于其他用途时应从出口库存账转出。”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
  第24至34栏“三、待抵扣进项税额”各栏:分别反映纳税人已经取得,但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及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第28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反映截至本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包括外贸出口企业用于出口而采购货物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6号》)。

当发现要用于内销或出口转内销时:
  第11栏“(三)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③取得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
  第1至12栏“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各栏:分别反映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第1栏“(一)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票面左上角注明“代开”字样且发票“税率”栏为“***”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票面“价税合计”填写本栏“金额”,按发票票面“价税合计”乘以7%扣除率计算填写本栏“税额”。

四、收入的税会差异
(一)收入确认时间上的差异
      会计:准则14号
      增值税:
      所得税: 
      营业税:
      消费税:

▲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收入确认内容上的差异
会计:准则14号
增值税:价外费用包括:
      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运输装卸费;
       奖励费、违约金、补贴、滞纳金 ;
       代收款项、代垫款项;
       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三)收入计量上的差异:
以货贷行业为例:
1、会计上收入: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收取的价款和适用税率,进行价税分离确认为当期收入。
2、增值税: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

(四)税法上的视同销售(视同内销)
会计上根据准则处理: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处收入、财务费用……
税收上:根据不同税种的要求执行 ,其实质是计税依据
※视同内销按下列办法计算:销项税金
※价格的构成:

五、“营改增”后,与外贸企业相关业务的涉税处理
(一)海运费或代理海运费的处理
(1)出口货物的征免政策:(期限后)
(2)运费类型
(3)凭证类型:行业、地区
(二)其它费用(发票的开具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总局令第25号,国税发〔2006〕156号

六、出口货物自查方法及证据的提供
       税收执法收集的证据应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一)证据的载体和所证明的内容应当客观真实;
(二)证据的形式和收集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三)证据要能够充分证明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过程,与待证明事实本身有着内在的联系,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力。
收集证据方式:
(一)调取国地税征管信息资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资料;

(二)实施税务检查;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四)向其他涉案单位及个人调查取证;
(五)调取相关部门的证据材料; 
(六)异地协查取证;
(七)提请法定的鉴定部门或者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勘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

出口货物自查及证据提供中存在的问题
(一)运输凭证与发票
(二)合同
(三)付款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