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广大出口企业2016年度出口业务申报期限的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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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7


尊敬的出口企业: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2016年度出口的货物劳务、对外提供的服务,涉及出口退(免)税主要业务的办理期限做出友情提醒如下: 

   一、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出口企业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以报关单出口日期为准)出口的货物劳务,应于2017年4月18日前向主管退税机关申报退(免)税。

    出口企业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以财务做销售收入时间为准)对外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应于2017年4月18日前向主管退税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   

   二、出口免税申报期限

   出口企业对2016年度业务在2017年4月18日前未申报、未开具《代理出口证明》,或已申报未补齐有关单证的出口退(免)税,应于2017年5月15日前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  

   三、延期申报申请时限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的,需要办理延期申报的,应于2017年4月18日前向主管出口退税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的申请。  

   四、不能收汇申报期限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需要在2017年4月18日前向主管退税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 

   五、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期限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第四条规定的,需要进行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的,应于2017年4月18日前申报。

   六、委托出口证明办理期限

   出口企业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委托出口的货物(仅指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应于2017年3月15日前办理《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七、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办理期限

   出口企业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受托出口的货物,应于2017年4月15日前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八、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的申报期限

   出口企业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在海关办结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核销手续的,应于2017年5月15日前,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九、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的申报期限

   出口企业2016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应于2017年4月20日前申报办理。

   十、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备案期限

出口企业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以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应在2017年4月18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


上述事项仅供参考,出口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