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学习笔记
--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
(一)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学习笔记】此项规定一是明确了备案单证的时限是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未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无需单证备案;二是明确了备案单证的备案形式:按照申报时间顺序制作备案单证目录并注明单证存放方式。按照9号公告附件2《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的填表说明,申报时间顺序是指对应的出口退(免)税申报表的所属期(申报年月)和申报批次。单证存放方式分为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选择纸质化方式的,还需在备案单证目录中注明存放地点。
1.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学习笔记】9号公告增加了“出口合同”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作为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出口合同是指进口商和出口商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通过协商就各自的在贸易上的权利和义务所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出口合同是为销售产品而订立的合同,因此也被称为销售确认书和销售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是指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因9号公告第六条第(一)项简化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备案流程,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无需办理代办退税备案,故将外贸综合服务合同作为备案单证备查。需要注意的是,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对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仍应参照外贸企业自营出口业务有关备案单证的规定进行单证备案。
2.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学习笔记】9号公告将原规定的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修改为国内运输发票,更具有操作性。9号公告增加了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作为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的应该是为甄别出口业务合理性、规范性提供参考依据。
3.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学习笔记】9号公告增加了“委托报关协议”和“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作为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的是引导企业强化风险意识,提高内控质效。
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学习笔记】此项规定将原规定的“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修改为“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为出口企业在选择替代单证时提供了更广泛的选择空间。
纳税人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学习笔记】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不通过报关离境也没有运输单据,且申报退(免)税时已向税务机关提供了跨境服务合同、销售发票、收汇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等,无需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二)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上述备案单证。选择纸质化方式的,还需在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中注明备案单证的存放地点。
【学习笔记】此项规定目的是支持出口企业根据自身实际,灵活选择数字化、影像化或纸质化方式留存保管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为企业提高单证收集整理效率提供便利,进一步减轻出口企业办税负担。
(三)税务机关按规定查验备案单证时,纳税人按要求将影像化或者数字化备案单证转换为纸质化备案单证以供查验的,应在纸质化单证上加盖企业印章并签字声明与原数据一致。
二、思维导图
三、新旧比对
已废止的文件规定 |
新文件规定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
八、退(免)税原始凭证的有关规定 | 二、优化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 |
(四)有关备案单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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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 (一)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 1.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
2.出口货物装货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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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 2.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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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 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 纳税人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
国税函〔2006〕90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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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于出口企业备案的单证是电子数据或无纸化的,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其中之一进行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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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出口企业没有签订书面购销合同,而订立的是电子合同、口头合同等无纸化合同,凡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出口企业将电子合同打印、口头合同由出口企业经办人书面记录口头合同内容并签字声明记录内容与事实相符,加盖企业公章后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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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其他单证的备案,如为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采取了无纸化管理办法使出口企业无法取得纸质单证或企业自制电子单证等情况,出口企业可采取将有关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单证加盖企业公章并签字声明打印单证与原电子数据一致的方式予以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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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除口头合同外,对于出口企业订立的电子购销合同、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采取无纸化管理的单证以及企业自制电子单证等,出口企业可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采用电子单证备案管理,即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备案有关单证。出口企业应保证电子单证备案的真实性,定期将有关电子数据进行备份,在税务机关按规定调取备案单证时,应按税务机关要求如实提供电子数据或将电子数据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纸制单证。 | (二)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上述备案单证。选择纸质化方式的,还需在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中注明备案单证的存放地点。(三)税务机关按规定查验备案单证时,纳税人按要求将影像化或者数字化备案单证转换为纸质化备案单证以供查验的,应在纸质化单证上加盖企业印章并签字声明与原数据一致。 |